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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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江苏省涟水县人民法院(2021)苏0826民初571号民事判决第二项; 二、撤销江苏省涟水县人民法院(2021)苏0826民初571号民事判决第一项; 三、***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偿还借款本金190783.63元及利息(计算至2019年2月4日尚欠利息190783.63元;之后的利息以190783.63元为基数,自2019年2月5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按照年利率24%计算,自2020年8月20日至实际还款之日按照年利率15.4%计算); 四、驳回***其他上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6006元,保全费2120元,合计8126元,由***负担3184元,***负担4942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852元,由***负担726元,***负担1126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1-10-24 |
发布日期 | 2021-11-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