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销售纠纷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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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商品房销售纠纷 |
法院 | 桐乡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原告***、***购房款568411元并赔偿利息损失(以568411元为基数,自2018年1月30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再自2019年8月20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基准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628元,由原告负担5660元,由被告***负担9968元,被告***负担部分应于裁判文书生效后10日内缴纳,缴纳账户户名:桐乡市非税收入结算户,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桐乡支行,账号为:62×××69,逾期缴纳将移送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当事人收到《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通知书》后,按通知规定期限、金额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用。判决生效后,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在判决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
裁判日期 | 2020-01-20 |
发布日期 | 2020-04-0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