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安阳市刘府商贸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河南省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安阳市刘府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支付原告安阳市北关区隆兴众品冷鲜肉店(即经营者***)货款163713元及利息(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从2019年8月6日起计算至债务人履行完毕之日止); 二、被告***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安阳市北关区隆兴众品冷鲜肉店(即经营者***)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574元,公告费300元,两项合计3874元,由被告安阳市刘府商贸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9-20 |
| 发布日期 | 2020-04-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