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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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凤凰尚品品牌管理有限公司 西安世纪金花珠江时代广场购物有限公司 陕西世纪金花高新购物中心有限公司 金花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联营合同纠纷 |
法院 |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西安世纪金花珠江时代广场购物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浙江凤凰尚品品牌管理有限公司销售款313580.86元及赔偿金(以313580.86元为基数,自2019年9月16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被告陕西世纪金花高新购物中心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判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三、驳回原告浙江凤凰尚品品牌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004元、公告费650元由被告西安世纪金花珠江时代广场购物有限公司负担,被告陕西世纪金花高新购物中心有限公司连带负担(以上款项原告已预交,被告于支付上述款项时一并直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5-07 |
发布日期 | 2021-11-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