罚金执行通知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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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交费通知书 |
案号 | - |
案由 | 罚金 |
法院 | 江西省芦溪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本院于2021年5月13日依法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4条规定,责令你(单位)自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和法律规定的下列义务: 缴纳罚金3000元。 上述款项汇至本院下列账户: 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芦溪支行 主账户户名:芦溪县人民法院 子账户户名: 账号:9558831504000156491 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将继续计算到执行完毕之日止。 特此通知 |
裁判日期 | 2021-05-13 |
发布日期 | 2021-11-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