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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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一诺法维它(商丘)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商丘分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抵押权纠纷 |
法院 | 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在抵押房产价值内承担被告天一诺法维它(商丘)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应偿还给原告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商丘分行的借款本金350万元及利息(利息自2016年7月22日起按月利率7.2‰计算至2017年3月21日)。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 二、原告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商丘分行对被告***名下商丘市房权证2013字第××号抵押房产拍卖、变卖或折价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三、驳回原告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商丘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第一项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34800元,由被告天一诺法维它(商丘)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1-28 |
发布日期 | 2020-04-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