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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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山市沃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法院 |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中山市沃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支付2018年11月至2020年11月期间的物业服务费8335元、水费1295.36及违约金(以每月应交物业管理费333.4元为基数,分别从欠费次月1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从2019年8月20日起至全部清偿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驳回原告中山市沃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46.25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负担(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迳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6-15 |
发布日期 | 2021-11-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