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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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行 北京实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北京实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对(2018)京长安执字第108号《执行证书》中记载的郝小燕应向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行偿还的借款本金1883330.36元及相应利息、罚息(截至2018年3月12日的利息37843.64元、罚息802.20元;自2018年3月13日至2018年5月4日期间的利息及罚息,按照贷款年利率4.508%、罚息年利率6.762%计算;自2018年5月5日起至上述款项实际偿还之日止的罚息,以所欠借款本金1883 330.36元为基数,按照《个人住房(商业用房)借款合同》约定的罚息利率计算,罚息年利率为:基准利率×92%×150%)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二、北京实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郝小燕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2098元,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行已预交,由北京实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并按照不服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裁判日期 | 2019-09-16 |
发布日期 | 2019-12-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