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11-03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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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野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博野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偿还原告博野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60万元、律师费1.5万元,按照月利率7.125‰标准,向原告博野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支付2020年9月21日至2021年5月23日期间扣除74.62元之后其他利息,并自2021年5月24日起,按照月利率10.6875‰标准,向原告博野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支付逾期利息,至实际付清日止;

二、原告博野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坐落于保定市抵押不动产(不动产权证书号:冀(2018)保定市不动产权第××号)就被告***上述债务在160万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0330元,减半收取计10165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1-09-30
发布日期 2021-1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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