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还原物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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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返还原物纠纷 |
法院 |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将位于江门市江海区的房地产【不动产权证号:粤(2017)江门市不动产权第1××1号】返还给原告***及第三人***,并协助办理该房地产的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至原告***及第三人***名下; 二、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及第三人***返还购房款252.5万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以85万元为基数从2014年2月11日起计算,以150万元为基数从2015年9月7日起计算,以17.5万元为基数从2018年1月24日起计算,以上均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债务清偿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三、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7800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合计728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42542元,被告***负担30258元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直接向原告***返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7-17 |
发布日期 | 2021-11-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