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江门粤海饲料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台山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江门粤海饲料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507886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以1507886元为本金,从2020年1月4日起至清偿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暂计至2020年11月17日为314645.55元); 二、被告***对被告***的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江门粤海饲料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1817.82元、案件保全费5000元,合计26817.82元(原告江门粤海饲料有限公司已预交),由原告江门粤海饲料有限公司承担案件受理费11216.43元;被告***、***承担案件受理费10601.39元和案件保全费5000元,合计15601.39元。原告江门粤海饲料有限公司预交的15601.39元,本院予以退回,被告***、***应向本院补缴案件受理费和案件保全费合计15601.39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1-04-02 |
| 发布日期 | 2021-11-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