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11-02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院 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限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借款70万元及相应的利息(利息计算:以借款70万元为基数,自2020年7月21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止的利息以月利率1.5%计算;2020年8月20日起至借款清偿之日止的利息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

二、限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律师费损失1万元;

三、原告***就上述债权,对登记在被告***、***名下坐落于湖州市金湖人家54幢709室房产的拍卖或变卖款在70万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四、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0800元,减半收取540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费应于上诉期满后七日内向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交纳,逾期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裁判日期 2021-07-16
发布日期 2021-1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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