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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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周口分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信用卡纠纷 |
法院 | 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周口分行偿还信用卡透支款本金6513.64元,截止2019年7月30日的利息1440.84元,应收费用974.94元,共计9675.07元(自2019年7月31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的透支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信用卡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规定的日利率万分之五执行)。 二、驳回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周口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理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10-15 |
发布日期 | 2021-11-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