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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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信阳市羊山新区前进街道办事处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租赁合同纠纷 |
法院 | 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原告信阳市羊山新区前进街道办事处与被告***于2006年1月5日签订的《财产租赁合同》;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信阳市羊山新区前进街道办事处支付房屋租赁费61200元并返还租赁财产; 三、驳回原告信阳市羊山新区前进街道办事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868.5元,由原告信阳市羊山新区前进街道办事处承担2203.5元,由被告***承担66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9-23 |
发布日期 | 2021-11-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