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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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焦作市豪汇投资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法院 | 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焦作市豪汇投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偿还原告***借款本金455万元; 二、被告焦作市豪汇投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利息(利息以23万元为基数,自2015年1月17日起按照年利率12%计算至2018年7月5日止;以5万元为基数,自2015年1月19日起按照年利率12%计算至2018年7月5日止;以7万元为基数,自2015年1月20日起按照年利率12%计算至2018年7月5日止;以42万元为基数,自2015年1月25日起按照年利率12%计算至2018年7月5日止;以20万元为基数,自2015年1月30日起按照年利率12%计算至2018年7月5日止;以13万元为基数,自2015年2月2日起按照年利率12%计算至2018年7月5日止;以31万元为基数,自2015年2月5日起按照年利率12%计算至2018年7月5日止;以11万元为基数,自2015年2月15日起按照年利率12%计算至2018年7月5日止;以75万元为基数,自2015年3月5日起按照年利率12%计算至2018年7月5日止;以17万元为基数,自2015年3月7日起按照年利率12%计算至2018年7月5日止;以8万元为基数,自2015年3月12日起按照年利率12%计算至2018年7月5日止;以17万元为基数,自2015年3月14日起按照年利率12%计算至2018年7月5日止;以32万元为基数,自2015年3月15日起按照年利率12%计算至2018年7月5日止;以55万元为基数,自2015年3月20日起按照年利率12%计算至2018年7月5日;以34万元为基数,自2015年3月26日起按照年利率12%计算至2018年7月5日止)。 三、被告焦作市豪汇投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利息(利息以390万元为基数,自2019年1月1日起按照年利率6%计算至2020年8月19日,自2020年8月20日起按照年利率3.85%计算至2021年4月24日止)。 四、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利息(利息以65万元为基数,自2019年1月1日起按照年利率6%计算至2020年8月19日,自2020年8月20日按照年利率3.85%计算至2021年4月24日)。 五、被告焦作市豪汇投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利息(利息以455万元为基数,自2021年4月25日起按照年利率3.85%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 六、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焦作市豪汇投资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30850元,由***负担1800元,由焦作市豪汇投资有限公司负担、***共同负担22250元,由焦作市豪汇投资有限公司负担68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7-19 |
发布日期 | 2021-11-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