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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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法院 | 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2019)粤1202民初6623号民事判决第一、三、四判项; 二、变更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2019)粤1202民初6623号民事判决第二判项为:肇庆常青仙乐园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支付欠付工程款的利息2534728.09元; 三、肇庆市常青仙乐园管理中心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89920.05元(***已预交),由***负担69844.65元,肇庆常青仙乐园、肇庆市常青仙乐园管理中心负担20075.4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24977.7元(肇庆常青仙乐园、肇庆市常青仙乐园管理中心已分别预交62488.85元),由***负担81230.58元,肇庆常青仙乐园、肇庆市常青仙乐园管理中心负担43747.12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1-01-22 |
发布日期 | 2021-11-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