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延安中心支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鲁山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延安中心支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事故车辆所投商业三者险的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482015.67元,同时返还被告相鹏旭垫付款17984.33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637元(预交超出的2062元予以退还原告),由原告***、***承担394元,被告张鲁安承担4243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请求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在上诉期满后的次日起七日内仍未缴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 裁判日期 | 2021-07-28 |
| 发布日期 | 2021-11-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