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11-03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荆门亿华物流有限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荆门市分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院 应城市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荆门市分公司在交强险赔付限额内给付原告汪波、周姗、陈运香医疗费18000元、伤残费7815.4元、财产损失2000元;

二、被告***、荆门亿华物流有限公司共同赔偿原告汪波、周姗、陈运香40625.29元;

三、驳回原告汪波、周姗、陈运香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款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上述给付金钱义务,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85元,减半收取342.5元,由被告***、荆门亿华物流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如在法定期间未上诉,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2021-09-17
发布日期 2021-1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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