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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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临汾中心支公司 溧阳东昌汽车维修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临汾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付原告溧阳东昌汽车维修有限公司各项金额合计45276元; 二、驳回原告溧阳东昌汽车维修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67元(减半收取),由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临汾中心支公司负担466元,原告溧阳东昌汽车维修有限公司负担1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交纳办法》规定的标准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
| 裁判日期 | 2021-08-05 |
| 发布日期 | 2021-11-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