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它类型纠纷执行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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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中地长泰建设有限公司 银鼎投资(北京)有限公司 浙商新业集团有限公司 北京天劲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东兆长泰集团有限公司 厦门国际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 |
| 类型 | 执行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其它类型纠纷 |
| 法院 |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东兆长泰集团有限公司、浙商新业集团有限公司、北京天劲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三亿四千七百零九万八千三百九十元五角三分。 二、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东兆长泰集团有限公司、浙商新业集团有限公司、北京天劲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支付的复利(按《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第11.4条约定计算,自2019年7月16日起至债务全部清偿之日止)与罚息(按《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第11.5条约定计算,自2019年7月16日起至债务全部清偿之日止)。 三、查封、拍卖、变卖银鼎投资(北京)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北京市朝阳区的房产及对应的土地使用权。 四、冻结、划拨中地长泰建设有限公司持有的应收账款不低于五亿五千三百八十八万七千八百六十元及其收益。 五、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东兆长泰集团有限公司、浙商新业集团有限公司、北京天劲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支付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六、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东兆长泰集团有限公司、浙商新业集团有限公司、北京天劲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负担的申请执行费四十一万四千四百四十四元以及执行中实际支出费用。 七、采取上述措施后仍不足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则依法扣留、提取被执行人东兆长泰集团有限公司、浙商新业集团有限公司、北京天劲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或查封、冻结、扣押、拍卖、变卖其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其它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
| 裁判日期 | 2019-08-05 |
| 发布日期 | 2019-12-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