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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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六安中心支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市分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六安中心支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交强险及第三者责任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合计99258元。(其中支付给原告92324.8元,支付给被告***6933.2元) 二、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市分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交强险及第三者责任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合计63379元。 三、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1533.4元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804元(已减半收取),鉴定费2772元,合计4576元,由原告***负担35元,由被告***负担42元,由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六安中心支公司负担2746元,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市分公司负担1753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作自动放弃上诉处理。 |
裁判日期 | 2021-08-25 |
发布日期 | 2021-11-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