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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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租赁合同纠纷 |
法院 | 抚顺市新抚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原告***、原告***与被告***、***签订的《厂房租赁协议书》于2021年9月7日解除,二被告于本判决书生效后三十日内将所承租的位于抚顺市新抚区的厂棚1个(157.7平方米)336平方厂房及大院一处场地3600平方米,水井3口一个永久菜窖腾迁给二原告。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二被告负担。此款原告已预交,被告随欠款一并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10-27 |
发布日期 | 2021-11-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