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11-02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喀左志远铸业有限公司
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抚顺中心支公司
朝阳国汇人力资源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院 辽宁省建平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抚顺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5日内赔偿原告***医疗费用18148.46元(18248.46元-100元)、误工费24640元(80元)×(313-5天)、残疾赔偿金3.2万元,合计74788.46元。

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35元由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抚顺中心支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朝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1-09-28
发布日期 2021-1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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