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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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嘉华文化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 北京全景视觉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微梦创科网络技术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 |
法院 |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山东嘉华文化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赔偿原告北京全景视觉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2000元及维权合理开支50元; 二、驳回原告北京全景视觉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山东嘉华文化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预交),由被告山东嘉华文化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递交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如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裁判日期 | 2018-12-21 |
发布日期 | 2019-12-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