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11-01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浙江玉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院 玉环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限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浙江玉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透支本金35657.98元,并支付自2019年7月5日起至本金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和罚息(按月利率2%合并计算)。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

案件受理费1102元,由被告负担(此款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1-10-13
发布日期 2021-1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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