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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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鼎泰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东莞富杰精密机械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2020)粤0306民初21976号民事判决第二项; 二、变更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2020)粤0306民初21976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上诉人东莞富杰精密机械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被上诉人深圳市鼎泰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支付货款30993431元及滞纳金(以30993431元为基数,按同期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标准,自2017年8月底依次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 三、驳回被上诉人深圳市鼎泰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当事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审案件受理费155067.15元,由上诉人东莞富杰精密机械有限公司负担141185.6元;由被上诉人深圳市鼎泰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负担13881.55元。被上诉人深圳市鼎泰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上诉人东莞富杰精密机械有限公司迳付。一审案件受理费281638.77元,由上诉人东莞富杰精密机械有限公司负担210824.51元,由被上诉人深圳市鼎泰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负担负担70814.26元;保全费5000元,由上诉人东莞富杰精密机械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1-09-08 |
发布日期 | 2021-11-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