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4-03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鞍山奥达美联益置业有限公司
鞍山市住宅建设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
法院 -辽宁省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准许执行(2016)辽0302民初1426号民事判决书,即鞍山奥达美联益置业有限公司继续履行城市山林商品房销售协议,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交付坐落于鞍山市高新区鞍千路321号“城市山林”商品房东一单元9层01户,房号为小高901号房屋(产籍号为42-107-40-1091)。

案件受理费11088元,由***、***、***、***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作出的(2019)辽0302执异3号执行裁定于本判决生效时自动失效。

裁判日期 2019-12-30
发布日期 2020-04-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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