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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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江苏新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苏州普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江苏新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各项损失154490.6元,被告苏州普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二、驳回原告***其余诉讼请求。 如采用转账方式支付,请汇入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案件标的款专户,开户行:新区农行商业街分理处,账号:62×××60。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684元,保全费1910元,合计3594元,由原告***负担1078元,由被告***、苏州普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2516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账号:10×××76。  | 
    
| 裁判日期 | 2021-06-25 | 
| 发布日期 | 2021-11-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