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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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农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公司海安营销服务部 南通易得通贸易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华农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公司海安营销服务部给付原告***赔偿款315959.23元; 二、被告华农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公司海安营销服务部给付被告***3320元(直接汇至***的银行账户,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如皋福寿西路支行,卡号:62×××48); 上述第一、二项给付义务,均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立即履行。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35元、鉴定费5645元,合计6680元,由被告***负担(该款系原告***预交,已从被告***垫支给原告***的赔偿款中直接扣减)。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2070元。 |
裁判日期 | 2021-09-09 |
发布日期 | 2021-11-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