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合同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于:2020-04-03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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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昌国际烟草有限公司三门峡复烤厂
天昌国际烟草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院 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豫12民再92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三门峡市湖滨区崖底街道东贺家庄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河南省三门峡市湖滨区崖底街道东贺家庄村。

法定代表人:刘飞跃,系该村委会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锋义、张海丽,河南文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天昌国际烟草有限公司三门峡复烤厂。住所地:三门峡市湖滨区金昌路东段。

负责人:谷彦岭,系该厂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建庄,河南建庄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有智,系该厂员工。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河南中烟工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榆林南路16号。

法定代表人:杨自业,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河南省烟草公司三门峡市公司。住所地:三门峡市崤山路中段。

法定代表人:张敬榜,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晓玮、李晶,河南永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三门峡市湖滨区崖底街道东贺家庄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为东贺家庄村委会)因与被申请人天昌国际烟草有限公司三门峡复烤厂(以下简称为天昌公司)、河南省烟草公司三门峡市公司(以下简称为三门峡市烟草公司)及河南中烟工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为中烟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9)豫12民终287号民事判决,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0月24日作出(2019)豫民申4999号民事裁定书,指令本院再审本案,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了本案。

一、撤销本院(2019)豫12民终287号民事判决及湖滨区人民法院(2018)豫1202民初3767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湖滨区人民法院重审。

三门峡市湖滨区崖底街道东贺家庄村民委员会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6130元,予以退回。

裁判日期 2020-3-24
发布日期 2020-04-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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