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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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润木财富投资管理集团有限公司 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 北京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谷支行 北京开元祥盛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中润经济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北京开元祥盛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偿还润木财富投资管理集团有限公司借款110万元及利息(其中自2000年5月17日起至2001年4月17日止的利息,以150万元为基数,按照月利率6.81‰计算;自2001年4月18日起至款实际还清之日止的利息,以110万元为基数,按照日利率万分之三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700元,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公告费520元,送达判决书公告费(按实际发生额确定),均由北京开元祥盛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9-16 |
| 发布日期 | 2019-12-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