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11-02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广水市全信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湖北瑞恒科技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院 广水市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原告广水市全信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对被告湖北瑞恒科技有限公司享有工程款债权2452069.77元(该债权为优先债权,即原告对被告所有的瑞恒油墨厂2#车间及办公宿舍楼工程的折价或拍卖款中在2452069.77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二、原告广水市全信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对被告湖北瑞恒科技有限公司享有工程款利息债权(该债权为普通债权,以2452069.77元为基数,自2018年1月1日至2019年8月19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至2021年4月14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三、原告广水市全信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对被告湖北瑞恒科技有限公司享有普通债权88600元(原告支付的鉴定费);

四、驳回原告广水市全信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3843元,由被告湖北瑞恒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1-07-28
发布日期 2021-1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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