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19-12-22 来源:北京法院审判信息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广东大族粤铭激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河图创意图片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
法院 北京互联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广东大族粤铭激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北京河图创意图片有限公司经济损失800元;

二、被告广东大族粤铭激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北京河图创意图片有限公司有限公司及合理开支100元;

三、驳回原告北京河图创意图片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广东大族粤铭激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如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裁判日期 2019-09-16
发布日期 2019-1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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