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销售纠纷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4-02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承德翠兴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承德市方全房地产测绘有限责任公司
承德隆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商品房销售纠纷
法院 河北省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撤销原告***与被告承德翠兴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3月30日签订的合同编号为201703300210的《商品房买卖合同》;

二、被告承德翠兴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购房款2530337.00元;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7042.70元,保全费5000.00元,合计32042.70元,由***负担16021.35元,由承德翠兴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负担16021.3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5-14
发布日期 2020-04-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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