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11-02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广西恒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桂林市山水柴油发电机制造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广西恒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原告桂林市山水柴油发电机制造有限公司尚欠货款20000元;

二、被告广西恒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原告桂林市山水柴油发电机制造有限公司违约金2723.22元;

三、被告广西恒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原告桂林市山水柴油发电机制造有限公司逾期付款利息1344元;

四、驳回原告桂林市山水柴油发电机制造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债务,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两年内,向本院或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案件受理费266元(原告桂林市山水柴油发电机制造有限公司已预交,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桂林市山水柴油发电机制造有限公司负担48元,由被告广西恒轩房地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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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有限公司负担218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2020-11-27
发布日期 2021-1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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