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
相关企业 |
杞县鑫连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河南豫大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杞县商砼分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杞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杞县鑫连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河南豫大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杞县商砼分公司商砼款504,505元及利息(利息以504,505元为基数,从2015年8月1日起,按照年利率6%的标准计算至商砼款还清之日)。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845元,公告费600元,共计9,445元,由被告杞县鑫连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6-03 |
发布日期 | 2021-11-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