健康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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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宇信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新野分公司 新野县园林绿化服务中心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健康权纠纷 |
法院 | 新野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新野县园林绿化服务中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1173.22元; 二、被告河南省宇信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新野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7404.18元;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5元,由原告***负担30元,被告新野县园林绿化服务中心负担25元、被告河南省宇信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新野分公司负担5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1-10-29 |
发布日期 | 2021-11-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