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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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丽水遂昌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信用卡纠纷 |
法院 | 遂昌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浙江泰 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丽水遂昌支行信用卡透支款本金 98683.58元及利息(截至2019年2月28日已欠利息16526.90 元,之后利息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算至透支款本金还清为止,不 -4- 再收取滞纳金); 二、被告***、***对上述给付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丽水遂昌支行 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 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 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866元,减半收取计1433元,由原告浙江泰隆 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丽水遂昌支行负担146元,由被告***、 ***、***负担1287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 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丽 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2-26 |
发布日期 | 2020-04-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