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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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法院 | 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1、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从坐落于吉林市昌邑区辽宁路江畔人家商业店面C3号楼1层04号(产权证号吉林市房权证昌字第XXXX号)房屋内迁出; 2、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2018年7月1日至2020年6月30日的房屋租金本金186,500元及截止到2020年5月31日止的违约金23,324.10元,自2020年6月1日起至款付清时止的违约金,以本金186,500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30%计算; 3、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2020年7月1日至2021年6月30日的房屋租金本金12.26万元,并支付自2021年1月1日起至款付清时止的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损失,以12.26万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4、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自2021年7月2日起至实际迁出房屋之日的房屋租金,按照17.5万元/年计算; 五、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473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9-26 |
发布日期 | 2021-11-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