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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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韶关东南轴承有限公司 景德镇正德制动系统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景德镇市昌江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由被告景德镇正德制动系统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韶关东南轴承有限公司支付货款802915.7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以802915.7元为基数,自2020年1月2日起按照年利率6%计算至还清欠款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韶关东南轴承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239元,减半收取6119.5元,由被告景德镇正德制动系统有限公司负担5822元,由原告韶关东南轴承有限公司负担297.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景德镇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3-23 |
发布日期 | 2020-04-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