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出资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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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常州博润康博新兴产业创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重庆信贤投资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股东出资纠纷 |
| 法院 |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重庆信贤投资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常州博润康博新兴产业创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股权回购款375万元; 二、被告***、***、重庆信贤投资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常州博润康博新兴产业创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投资回报(以股权回购款375万元为基数,从2016年1月22日起按年利率10%计算至股权回购款付清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7 811.4元,减半收取计38 905.7元,由被告***、***、重庆信贤投资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1-08-17 |
| 发布日期 | 2021-11-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