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11-01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院 溧阳市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归还借款本金人民币146000元,并承担利息(以146000元为基数,从2020年6月18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6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44元,被告***负担1606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3300元。

裁判日期 2021-09-28
发布日期 2021-1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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