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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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河南省舞阳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漯河市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246365.56元(438727.2元-31000元-61361.64元-100000元),支付被告***垫付医疗费31000元,支付河南省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中标单位--中原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垫付医疗费61361.64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429元,由被告***负担(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26 |
| 发布日期 | 2020-04-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