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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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南市分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医疗费94,617.47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170元、营养费2700元、护理费14,760元、误工费33,923.84元、残疾赔偿金82,543.20元、精神抚慰金8000元、后续治疗费15,000元、交通费500元,合计253,214.51元; 二、被告***、熊鹰、***、淮南市淮汽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旅游出租客运分公司在本案中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的利息。 案件受理费6326元,减半收取3163元,***负担813元,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南市分公司负担2350元。司法鉴定费2090元,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南市分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2-17 |
发布日期 | 2020-04-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