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温州泰昌设备租赁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租赁合同纠纷 |
| 法院 |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温州泰昌设备租赁有限公司租赁费64471.23元,并赔偿其利息损失(利息以64471.23元为基数,以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50%计算,自2021年4月22日起计至被告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12元,减半收取计706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1-05-25 |
| 发布日期 | 2021-11-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