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设备纠纷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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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昌吉回族自治州分行 中兴建设有限公司 乌鲁木齐市广德红鑫机械有限公司 中兴建设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 新疆新安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建筑设备纠纷 |
法院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市人民法院(2018)新2301民初4957号民事判决; 二、上诉人中兴建设有限公司、被上诉人新疆新安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被上诉人乌鲁木齐市广德红鑫机械有限公司支付租赁费949415元及利息73909.31元,共计1023324.31元; 三、驳回被上诉人乌鲁木齐市广德红鑫机械有限公司一审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14178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4010元,合计28188元,由上诉人中兴建设有限公司负担28019元,由被上诉人乌鲁木齐市广德红鑫机械有限公司负担169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19-12-23 |
发布日期 | 2020-04-0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