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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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结案通知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
法院 |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本院于2021年4月2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1年4月8日作出(2021)吉2401执1343号之一执行裁定,冻结了被执行人刘翠凤在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账户内存款83,188.14元(实际冻结60,163.37元);2021年4月19日,本院作出(2021)吉2401执1343号之二执行裁定,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的房屋产籍手续;2021年9月10日,本院作出(2021)吉2401执1343号之三执行裁定,划拨了被执行人刘翠凤在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账户内存款65,100元。本院收取申请执行费721元后,向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延边分行发放了63,020.83元,向本院(2021)吉2401执4370号案件分配了案件受理费577元。本院(2021)吉2401执1342号案件作出执行裁定,提取了剩余款项781.17元。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延边分行同意结案。至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延边分行申请执行的本院(2020)吉2401民初7361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内容已执行完毕,现已结案。 特此通知。 |
裁判日期 | 2021-09-15 |
发布日期 | 2021-11-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