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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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汕头市东江畜牧有限公司 万向信托股份公司 雏鹰农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郑州雏鹰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汕头市东江畜牧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万向信托股份公司本金100000000元,支付利息19670751元(暂计算至2019年1月15日,之后利息以本金100000000元的未清偿部分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付至生效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 汕头市东江畜牧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给万向信托股份公司律师代理费40万元; 雏鹰农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二项债务向万向信托股份公司承担共同还款责任; ***、***对上述第一、二项债务向万向信托股份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驳回万向信托股份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49648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由万向信托股份公司承担7153元,由汕头市东江畜牧有限公司、雏鹰农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承担64749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1-15 |
| 发布日期 | 2020-04-0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