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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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灵璧县盘龙置业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
法院 | 灵璧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原告***、***与被告灵璧县盘龙置业有限公司于2018年8月1日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 二、被告灵璧县盘龙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购房款223000元; 三、被告灵璧县盘龙置业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利息(以223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5月22日起按照年利率4.75%的标准计算至购房款全部返还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78元,由被告灵璧县盘龙置业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8-20 |
发布日期 | 2021-11-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