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11-01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灵璧县盘龙置业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院 灵璧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解除原告***、***与被告灵璧县盘龙置业有限公司于2018年8月1日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

二、被告灵璧县盘龙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购房款223000元;

三、被告灵璧县盘龙置业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利息(以223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5月22日起按照年利率4.75%的标准计算至购房款全部返还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78元,由被告灵璧县盘龙置业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1-08-20
发布日期 2021-1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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