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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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尚欠借款本金415243.63元,支付截至2021年7月15日未付的利息13711.04元、罚息439.26元、复利302.69元,并支付自2021年7月16日起至还清借款本息之日止的罚息、复利(罚息以未返还借款本金为基数,复利以应付未付利息与罚息之和为基数;利率均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5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基础上增加211个基本点后上浮50%计算); 二、被告***对被告***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有权在前述第一项债权范围内,对被告***名下位于重庆市九龙坡区科城路X号X-X-X号的房屋折价、拍卖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7671.153元,减半收取为3835.575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9-13 |
发布日期 | 2021-11-01 |